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21號
PCDV,113,補,52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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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佳誠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軒誠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正隆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996元
(貳佰貳拾捌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
71元(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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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誠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