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魏雯珍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鄧力仁
吉金美
周勇良
周惠敏
張振杰
張振龍
黃張玲霞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盧郁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而系爭不動產原告之應有部分皆為5/28
,經本院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民國113年1月土
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374、40,100元
,有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因分割
所得利益即其應有部分之價額合計12,211,329元(計算式:817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374元×5/28+780.87平方
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0,100元×5/28=12,211,32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53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地號 總面積 (平方公尺) 113年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817 45,374 5/28 2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780.87 40,100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