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68號
PCDV,113,補,468,202403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嘉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彬
訴訟代理人 林尚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38,6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1/1頁


參考資料
保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