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莊玉珠
被 告 鄭旭智
鄭元翔
鄭沅程
鄭嘉慧
鄭維元
鄭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其與被告等人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而系爭土地面積為51.2
7平方公尺,又原告應有部分為1/4,經本院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
之土地公告現值,民國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16萬4,000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內政部地政司線上查詢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資料附卷可
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因分割所得利益即其應有部
分之價額合計210萬2,070元(計算式:51.2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4,000元×1/4=210萬2,0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