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45號
PCDV,113,補,445,202403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秦君
㈠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呂依璇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呂依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
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