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28號
PCDV,113,補,428,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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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郭錦鳳
被 告 銓錦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履行切結書,即於民
國112年6月5日前變更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
之車貸保證人。查目前系爭車輛車貸之餘額約新臺幣(下同)53
萬3,040元,業據原告陳報明確,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
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萬3,0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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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錦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