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簽核單錯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15號
PCDV,113,補,415,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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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黃種
被 告 林宥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簽核單錯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承認製作永和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民國111年6月支出簽核單項次2說明欄位中刻意遺漏紀載明確的
地點樓層」,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
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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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