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08號
PCDV,113,補,408,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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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阡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70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
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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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阡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