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03號
PCDV,113,補,403,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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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黃靜麗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被 告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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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