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22號
PCDV,113,補,322,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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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賴健成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被 告 賴健智
賴家慶
賴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
積184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各144/10000土地,及地上建物即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下稱系爭房屋),一層面
積50.85平方公尺、騎樓面積59.95平方公尺,總面積110.77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各1/4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系爭房
屋總面積為110.77平方公尺,民國69年10月11日建築完成,此有
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板司調
字第325號卷第15頁至17頁)。又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以位置、屋齡、樓層相近之房屋,推估系爭房屋及坐落
土地之房地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萬1,000
元,依此計算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房地交易價額應為1,340
萬3,170元(計算式:110.77平方公尺×121,000元=13,403,170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即原告所受之利益)1,005萬2
,378元(計算式:13,403,170元×應有部分1/4×3=10,052,378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5萬2
,3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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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