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10號
PCDV,113,補,310,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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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告 李奕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君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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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