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陳慶成
相 對 人 陳頌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聲請監 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 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查相對人設籍在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惟實際住在新北市○○區○○○00 ○0號(仁禾護理之家)等情,有聲請狀、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 稽,依前開法律規定,均非屬本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 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