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21號
PCDV,113,監宣,12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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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吳松育之財產事件,未據
繳納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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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