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5號
PCDV,113,消債清,15,202403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翁政鑫即翁春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6人×51元×10份=3,060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 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四、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112年11月8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



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10年11月9日起至112 年11月8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身障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十、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 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112年11月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