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78號
PCDV,113,消債更,78,202403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劉人豪即劉丁銘

代 理 人 林唐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鵬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530元(暫依調解程 序中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3人,而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3人×10份=1,530元)。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其他各類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 110年10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 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情 形】,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等 ),並提出【最近3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 頁、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五、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即110年12月至今,收入款項除薪資外 ,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社福津貼、社會補助、補 償、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共計7,500元。請說明:㈠



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 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津貼、社會補助、年金、給付等?請 說明其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父母親之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