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瑞萱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6,630元(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 權人1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3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 計算,共計51元×13人×10份=6,630元)。二、請說明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 其他各類財產等?又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0年10月迄今, 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 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等),及 目前之每月薪資為何?(應以「不扣除扣薪」之薪資計算, 即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並提出【最近6個月 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證明書、或 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四、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110年10月至今,收入除薪資外,還 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津貼、補助、補償、年金、 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兩名子女扶養費,各為1萬元、1萬元 云云。聲請人又稱,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790號判決,命
前夫應給付代墊扶養費云云(調字卷13頁)。請說明: ㈠受扶養人兩名子女,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 請說明其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就受扶養人兩名子女,聲請人目前之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 前夫目前之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