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吳錫平
吳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吳承澤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承澤(男、民國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往生,因其遺產及債務資料 尚待清查,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聲請 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其聲請依民法第 1156條第2項規定准予延長陳報遺產清冊期限,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