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133號
TCDV,106,司促,23133,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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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33號
債 權 人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益隆有限公司陳玉菁葉信偉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陳玉菁葉信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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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益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