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33號
債 權 人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益隆有限公司、陳玉菁、葉信偉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陳玉菁、葉信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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