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4年度,1710號
SJEV,94,重簡,1710,200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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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簡字第1710號
原   告 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永巨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 月至7 月間陸續向原告訂 購建材用品,貨款合計新臺幣263,568 元,原告依約如數交 付前開貨品至被告指定地點。詎被告於收受貨品後竟無故拖 欠貨款,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請款單3 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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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