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58號聲 請 人 鄭翔駿 相 對 人 鄧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票號CH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 均未記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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