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萱詮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關 係 人 上華城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秉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 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 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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