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273號
PCDV,113,司促,8273,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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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重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零參元
,及其中參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捌仟貳佰參拾陸元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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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