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官伊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官伊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2月22日止累計52,804元正未給付,其中48,70
5元為消費款;2,89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78元 官伊屏 自民國113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627元 官伊屏 自民國113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