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227號
PCDV,113,司促,8227,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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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良文於民國108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0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3月21日止累計1,325,737元正未給付,其中1,241,181元
為本金;84,46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良文於民國109年04月24
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4日起至
民國117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
.7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1日止累計157,081元正未給付,
其中146,079元為本金;10,9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王良文向債
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
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22日止累計145,641元正未給付,其中142,013元為消
費款;3,62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依督促程
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0000000元 王良文 自民國113年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56%計算之利息 002 146079元 王良文 自民國113年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74%計算之利息 003 142013元 王良文 自民國113年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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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