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啟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肆佰陸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期計收肆佰元,
逾期第二期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三期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