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113號
PCDV,113,司促,8113,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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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林啟明
債 務 人 張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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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