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802號
PCDV,113,司促,7802,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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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0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彭凱勛即彭仲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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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