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791號
PCDV,113,司促,7791,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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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9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筠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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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