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6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林聿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參佰玖拾參
元,及其中壹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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