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250號
PCDV,113,司促,7250,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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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彭明珠
債 務 人 吳承典典哲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伍佰玖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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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