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706號
PCDV,113,司促,670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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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李澍誠即李恒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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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