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進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進慧於民國112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3月04日止累計38,878元正未給付,其中37,735元為本金
;1,1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進慧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向債權
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8
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101,782元正未給付,其中98
,800元為本金;2,582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進慧於民國111年0
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3
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428,285元正
未給付,其中414,332元為本金;12,660元為利息;1,2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6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35元 張進慧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8800元 張進慧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14332元 張進慧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