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4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劉業誠
債 務 人 陳景宏
陳景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3.3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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