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有辦法創新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佳和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陸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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