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111號
PCDV,113,司促,6111,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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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債 務 人 勤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宏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參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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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