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039號
PCDV,113,司促,6039,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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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暨自
95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自9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即16%)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
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即16%)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秀珠於民國94年0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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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