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022號
PCDV,113,司促,6022,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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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詹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
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淑婷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225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12元整、消費款35,51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
02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35,511元自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
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
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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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