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張進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壹佰捌拾柒
元,及其中伍萬貳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