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923號
PCDV,113,司促,5923,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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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聆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聆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2月29日止累計18,105元正未給付,其中15,942元
為消費款;963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59元 黃聆淇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283元 黃聆淇 自民國113年03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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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