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674號
PCDV,113,司促,5674,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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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呂承豐
債 務 人 邱繼緯即邱義宏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邱義宏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伍萬肆仟壹佰
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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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