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666號
PCDV,113,司促,5666,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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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黃俊育
債 務 人 竑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正
債 務 人 王心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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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竑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