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債 權 人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賜弘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說明聲請狀內載經查債務人張賜弘係住於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2樓之依據為何?(經查調其戶政遷徙紀錄顯示 其已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將戶籍遷離上開住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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