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593號
PCDV,113,司促,5593,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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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賜弘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狀內載經查債務人張賜弘係住於新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2樓之依據為何?(經查調其戶政遷徙紀錄顯示
其已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將戶籍遷離上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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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