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591號
PCDV,113,司促,5591,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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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9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陳婷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肆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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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