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548號
PCDV,113,司促,5548,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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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非訟代理人 蔣靜萍
債 務 人 張斯勇張坤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坤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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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