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306號
PCDV,113,司促,5306,202403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0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烱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貳拾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