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債 權 人 杜亭葦 債 務 人 謝睿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釋 明證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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