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759號
PCDV,113,司促,4759,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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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韻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二)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
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三)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
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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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