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62號
PCDV,113,勞執,62,202403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聲 請 人 PHONRAI PRASERT(中譯名:阿沙)

相 對 人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資遣費等爭議 ,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 資、資遣費等新台幣(下同)162,599元,爰請求鈞院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 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2月1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 解成立內容略為:「1.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 本案調解成立。2.上述調解方案1至4之金額(如勞方PHONRA I PRASERT :113年1月積欠9天工資8,217元、平日加班費24 .5時3,748元、假日加班2天2,904元、特休未休10天工資9,1 30元、資遣費138,600元),資方應於113年2月26日(星期 一)前一次金額各匯入勞方PHONRAI PRASERT 等4人原薪留 薪資帳戶內。……。」,上述金額共計162,599元,業據聲請 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封面暨 內頁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 給付之162,599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1/1頁


參考資料
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