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3號
PCDV,113,亡,3,202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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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氏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氏(女,民國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新北市○○區○○路0號)於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氏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陳氏於民國前0年0月0日生, 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90年8月25日起經列 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未尋獲,生死不明。前經本院 准以113年度亡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 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 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 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 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 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陳氏於90年8月25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音信 杳然,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有公示催告裁 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氏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 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2 年9月7日新北板戶字第1125588421號函、戶籍資料(現戶全 戶、除戶全戶)、臺灣省臺北縣板橋市戶籍登記薄、内政部 移民署112年9月14日移署資字第1120113162號函(無出入境 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4月2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 23004507號函(無相關治喪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112年4月20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4053號函(無喪葬紀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2年4月20 日新北處字第1120004569號函(非榮民眷)、新北市政府社 會局112年9月15日新北社老字第1121816439號函(未有受安 置紀錄)、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2年9月12日新北板社字第11 22060150號函(未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等件在卷可稽, 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 人陳氏失蹤滿3年後,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四、查失蹤人陳氏自90年8月25日失蹤,計至93年8月25日已屆滿 3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宣 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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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