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明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其113年2月6日所提出民事上訴
暨理由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311,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42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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